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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

2020-02-19 09:50:39 5498


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

国卫医函〔2020〕58号

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、医疗保障局:


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,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,我们联合制定了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。如遇问题,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(电话:010—69151893)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(电话:010—89061378)。


国家卫生健康委

国家医疗保障局

2020年2月13日


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


一、在ICD-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“RA01.0”,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。


二、在ICD-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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